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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五金行业商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圳市五金行业商会(以下简称"本会"),其英文名称为" Shenzhen Hardware Association" (缩写为SHA)
第二条 本会是深圳市从事五金制造、商贸、研发、检测、咨询、培训等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的行业组织,是中介于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群众性的、非营利性的、自律性的、具有产业性质的社会经济团体。在深圳市民政局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协助政府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充分发挥商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广泛开展海内外的经济、技术、贸易交流,为五金业同行提供一个发展、交流、提升的平台,推动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水平的不断提高,面向会员,为会员服务,创造五金工、商、贸品牌,为特区五金行业的快速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深圳市行业服务署的管理、民政局的监督和总商会的指导。本会住所:深圳市福田区。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已依法在深圳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自然人,自愿遵守本章程的,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外省或外市厂商参会者为联络会员
(一) 会员包括以经营和生产五金的工商企业单位。参加本会的企业会员是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商德商风好,诚信经商,守信用﹑讲信誉﹑重信义的企业;
(二) 团体会员包括五金行业的团体和科研等单位;
(三) 个人会员包括企业的经营者和投资者,五金机电行业中和各种技术人才,与本会有联系的经济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及其他有关人士、港﹑澳﹑台地区和海外侨胞的从事五金机电行业的人士为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入会资格审查制。凡愿意加入本会的企业、团体和个人,须向我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会员介绍推荐,本会对申请者进行资质及商德商风商誉审查,符合条件并经会长会议批准后,方可成为本会会员。并在秘书处办理正式入会手续,领取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先享受本会的投资收益和参加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 优先享受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本会提供的商贸信息、会刊、简报等项服务;
(四) 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五) 有请本会协助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 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不得损害本会名誉;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和提供需要的各种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呈报书面材料,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教育无效的,会长会议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大会每届召开一次,每年举行一次会员年会。具有以下情况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 会长提议;
(二)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合提议;
(三) 五分之一会员联名提议。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决议,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与会代表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理事、监事的选举、罢免;
(二) 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报告;
(三) 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四)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工作任务和重大事项;
(五) 本会的解散与清算。
(六) 其它需要决定的事项或本会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代其行使权力。理事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具有以下情况可召开临时理事会:
(一) 会长提议;
(二)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合提议;
第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开会员大会,并报告工作;
(二)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 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和检查上年度各项工作的执行情况;
(四)审定本会的年度决算方案;
(五)制定行规;
(六) 选举常务理事和决定常务理事的任免;
(七) 其他需要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或本会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常务理事由理事会成员超过三分二票选举产生、更换。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年不定期召开二次。
第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1名;设常务副会长一名;设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人选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本会设会长会议,是本会的核心决策机构,其决定须半数以上与会成员通过,重大事项报理事会通过。秘书长1人由会长会议聘任。
第十八条 会长主持商会全面工作,常务副会长、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直接对会长负责,并定期向会长会议汇报。
第十九条 本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等荣誉职务。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策素质良好;
(二) 具有较高的眼光和发展判断力,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和号召力;
(三) 社会信誉良好,身体建康;
(四) 无刑事处罚记录,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任期一届为5年,连任最长不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深圳市行业服务署批准,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以以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检查决议的落实情况;
(二)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 主持本会全面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常务副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会长不在时负责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
(二) 协助会长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计划;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或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主持财务审计并向会员大会提交审计报告。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职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专业委员会,在本会领导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设立和开展活动,为会员提供有关专业服务,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业务需要,本会可成立若干服务项目公司。服务项目公司为本会属下的实体机构,目的是为会员服务,其成立须经会长会议研究决定,其业务活动须接受本会会长会议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商会的任务和职能
第二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职能:
(一)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规和政策,积极参政议政,切实做到爱国﹑敬业﹑守法﹑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发展,促进公平竞争;
(二)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三)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本行业发展,向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提出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并向会员宣传政府的政策。
(四)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法规和市场信息。 经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进行市场预测和参与行业规划。
(五)通过各种渠道与国内外同业商会、企业广泛联系,适时组织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建立外联渠道,在引进资金项目、技术上为会员牵线搭桥,促进国际经贸合作与交流;
(六)组织本行业开拓国内外市场,举办本行业产品展览展销,推介本行业名优产品,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参观、考察或举办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加强联谊,广交朋友,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和合作。
(七)经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组织行业人才交流和职业技术培训,参与行业劳动管理和用工制度改革。
(八)经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参与行业标准制订和质量、技术管理监督工作;参与资质审查。
(九)在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加强价格自律,监督指导行业内产品价格,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行业公平竞争。
(十)受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委托,配合、协助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管理活动。
(十一)及时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节纠纷,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十二)倡导和组织会员开展社会公益事业,组织会员参加本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十三)承办深圳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委托事项。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八条 商会的经费来源为:
(一) 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 捐赠;
(三) 从事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事项而获得的资助;
(四) 信息咨询、人才培训、技术讲座、编印资料、举办展览、举办服务项目等各种服务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由理事会通过执行。本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本会退还已交纳的会费,资助或捐赠的财产。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支出可包括下列项目:
(一)为实现本会宗旨而召开的各种会议和举办的各项活动支出;
(二)商贸洽谈、信息交流及新闻发布会等费用;
(三)本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劳保福利;
(四)本会办公费用;
(五)外事活动的费用;
(六)其它用于本会工作的未及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应有自已独立的财务和银行帐户,并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会实行财务公开,会长会议应定期公布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时,应进行财务审计。审计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本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会计终审:本会在每年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审计,报会长会议。
第三十六条 如出现违规使用经费情况,要严格追究,并由责任人承担损失,严重的要担负刑事责任。如经费出现不足情况,由理事会决定解决办法。
第六章 商会终止程序及其它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变更、合并、解散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办理,并依法进行财产清算。
第三十八条 本会因下列事由解散:
(一) 会员大会作出解散决议
(二) 依法被撤销。
第三十九条 本会解散时,在解散前要依法成立清算组对本会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按合理比例清偿债务或返还给会员。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如与法律﹑法规有抵触,按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与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