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内河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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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1内河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2021年内河船员考试发证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厅发布的文件规定执行。根据规定,内河船员考试发证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考试科目:根据不同船舶类型和职务等级,内河船员考试科目分为航海知识、通信与导航技术、船舶操纵技术、机务技术、救生技术等多个科目。2. 考试要求:考试一般采用闭卷形式进行,要求考生熟悉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船舶运行知识和操作技能,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3. 合格标准:内河船员考试合格标准一般为总成绩达到一定分数,并要求各科目成绩均合格。不同职务等级的合格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4. 发证机构:内河船员考试合格后,由国家或地方交通运输部门的船员管理机构负责颁发相应的船员证书和职务证书。值得注意的是,具体的内河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可能根据不同地区和航道情况有所差异,考生应根据所在地的具体规定进行准备和报考。

二、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结论:船员考试有严格的发证规则。解释原因:船员考试是为了确保船员具有一定的航海知识和技能,以保证船舶航行的安全。因此,船员考试在发证方面有严格的规定。根据国际海事组织的规定,必须持有相应的航海技能证书方可担任某个职务。此外,在发证方面还有一些行业性的规定,例如需要进行体检、提供学历证明等。内容延伸:船员考试的发证规则不仅影响到船员的职业发展,还直接关系到船舶的安全。因此,船员们需要时刻关注发证规则的变化,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才能确保自身的职业发展和船舶航行安全。

三、海船船员考试和发证规则?

发证规则:

为了提高海船船员技术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运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为“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评估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四、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1?

新版《浙江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就修订背景和修改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2020年第11号令,以下简称《20规则》)及实施办法已于2020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20规则》较原规则在以下方面有较大调整: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制定的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使用范围、适任证书再有效条件、“安全记录良好”的认定、考试结束后公布成绩的时间,并增加了小型海船船员申请沿海航区适任证书的规定。基于上述变化,并为更好适应航运产业和航海技术的不断发展,对原《浙江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持证人适任航区统一调整为浙江海事局辖区沿海水域

原办法:持证人适任航区为:1.未满100总吨和主推进动力装置75千瓦至未满220千瓦船舶船员适任证书:适用于距中国海岸不超过50海里或按习惯航线航行在中国沿海各港口间的沿海水域;2.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千瓦船舶船员适任证书:适用于浙江省境内的沿海水域。

新办法:把持证人适任航区统一调整为浙江海事局辖区沿海水域。

(二)取消了有关船籍的限制

原办法:“小型海船”系指浙江籍国内航行的未满1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未满220千瓦的海船,但不包括军事船舶、渔业船舶、非机动船舶、体育运动船舶和非营业性游艇。

新办法:“小型海船”系指在浙江海事局辖区沿海水域航行的未满1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未满220千瓦的海船,但不包括军事船舶、渔业船舶、非机动船舶、体育运动船舶、游艇和摩托艇。同时,在适任证书的适任项目中取消了船籍的限制。

(三)删除了有关小型海船船员申请沿海航区适任证书的规定

原办法:对小型海船船员申请沿海航区适任证书作了相应规定。

新办法:删除了有关小型海船船员申请沿海航区适任证书的规定。

(四) 调整适任证书再有效条件

1.申请时间方面。

原办法: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

新办法:放宽到有效期届满后3个月内。此条款可以视作对适任证书过期时间较短的船员的救济条款。

2.知识更新培训方面。

新办法:对于满足适任证书再有效资历要求的,取消了知识更新培训要求;对于不满足适任证书再有效资历要求的,保持抽考、知识更新培训等要求不变。

(五)调整了考试结束后公布成绩的时间

原办法:考试结束后30日内公布成绩。

新办法:考试结束后10日内公布成绩。

(六)“安全记录良好”的认定

原办法:“安全记录良好”是指5年内未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

新办法:“安全记录良好”是指5年内未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一般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与《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保持一致。

五、2020船员考试发证换证规则?

1. 证书等级进行优化:无限航区证书:大副、大管以上职务分为:3000GT/3000kw以上和500-3000GT和750-3000KW二种等级。

三副三管,二副二管的等级合并为:500GT及以上和750KW及以上。

沿海航区大副、大管以上职务分为:3000GT/3000kw以上、500-3000GT和750-3000KW以及不足500GT和不足750KW三种等级。

三副三管,二副二管的等级合并为:500GT及以上和750KW及以上和不足500GT和不足750KW。

2. 在拖轮任职的甲板部船员应与拖轮的功率相对应。

3. 适任证证书有效期增加三个月救济期,即在适任证到期后不超过三个月可以正常换证,如果超过三个月则需要进行抽考,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等相关项目。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船员在船一旦过期这三个月的救济期是不算作资历的,同时船员也不得继续担任适任证所载明之职务。

4. 到期换证资历上:换证前5年内12个月资历,其中无限航区船员不得少于6个月的无限航区资历。(6个月跑外+6个月跑内)同时,船长/轮机长担任大副/大管,二副/二管担任三副/三管的资历可以作为原适任证再有效的海上服务资历。

注意:大副/大管不得向下兼容低一级职务作为再有效的资历。

采用换证前“半年内三个月”换证的方式进行再有效换证时,该资历必须和适任证所记载范围相适应,即相应航区相应等级相应职务的资历才行。

5. 适任证到期签发新适任证,原适任证会注销。在船船员可能会有三个月的缓冲期。高水高机换发适任证后,原值班水手值班机工证书会进行注销。在船的船员可能会有三个月缓冲期。

6. 适任证书过期超过三个月以及5年以下的,应进行抽考(评估),模拟器培训,知识更新培训。

过期超过5年不足10年的,应进行抽考(理论+评估),模拟器培训,知识更新培训。

过期超过10年的,应进行抽考(理论+评估),模拟器培训,知识更新培训,并进行与适任证相符的相应航区等级见习三个月,并填写见习簿。

7. 适任考试可以在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3年申请5次补考。逾期不通过考试,成绩全部失效。注意:三年5次补考,这里的理论和评估可以分别申请5次,每次申请补考不论申请几项都算作一次考试。

8.三副三管晋升二副二管由原来18个月缩减为12个月。

二副二管考3000GT/kw以上的大副大管,资历认定问题相对比较复杂:申请无限航区适任证书职务晋升所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至少有6个月是在无限航区的船舶上任职,其余时间可以在沿海航区的船舶上任职;申请晋升 3000 总吨及以上大副或者 3000 千瓦及以上大管轮的船员除满足上述资历要求外,5年内三副、二副或者三管轮、二管轮合计资历至少有12个月是在3000总吨及以上或者 3000 千瓦及以上的船舶上任职。

简单以驾驶的分解一下:A二副需要任职满12个月

B跑外二副需要够6个月

C 3000总吨以上满12个月(三副二副资历)

以上三个条件都具备时可以考3000GT以上的大副(5年内的资历)。

9.船员在理论考试全部通过后即可进行见习开封上船实习,下船后完成未通过的评估项目后方可换证。

10. 三副通过适任证考试并通过“水手工艺”评估考试可以当做水手成绩。三管轮和值班机工,电子电气员和电子技工以此类推。

11. 非运输船资历在2020年11月1日后,不再等同于货船资历(驾驶方面的限制,轮机船员不受限制)。以非运输船为资历换证,船长和驾驶员的适任证会有限制标注为“非运输船”。非运输船资历可以视为申请运输船适任证的再有效资历。

运输船:客船,普通货船,液货船。

12.大副大管,船长轮机长见习三个月的资历要求是相应航区相应等级的船舶实习。

六、内河船舶保安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际航行船舶保安管理,根据经过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SOLAS公约)和《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以下简称ISPS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下列从事国际航行的中国籍船舶和从事国际航运业务的中国公司以及进入中国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

(一)客船;

(二)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

(三)500总吨及以上的特种用途船;

(四)移动式海上钻井装置。

适用本规则的船舶以下简称船舶。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用船舶和仅用于政府公务用途的船舶。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保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具体执行SOLAS公约和ISPS规则规定的缔约国政府船舶保安主管机关的职责。

交通运输部在沿海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管理船舶保安员和公司保安员的培训,对通过规定的船舶保安培训并经考试合格者,签发相应的培训合格证;

(二)接收船舶海上保安信息,并在法定的职责内按照规定的程序采取相应的行动;

(三)向已经进入中国领海或者已经报告拟进入中国领海的船舶提供相应的保安信息,向相关部门通报保安信息,并按照法定职责采取相应的行动;

(四)实施船舶保安监督管理,检查《船舶连续概要记录》、《国际船舶保安证书》、《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保安报警装置、保安演习以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船舶保安事项,检查已经审核合格的船舶保安计划以及修订内容的有效性;

(五)对船舶保安员、公司保安员实施监督管理;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规定的其他船舶保安职责。

船舶检验机构依据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授权和本规则有关规定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船舶保安计划》进行技术审核;

(二)签发《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和《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第四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特种用途船,是指根据船舶功能的需要而载有12名以上特殊人员(包括乘客)的机械自航船舶,包括以下类型:

1.从事科研、考察及测量的船舶;

2.用于海上人员训练的船舶;

3.不从事捕捞的鲸船及鱼类加工船;

4.不从事捕捞的其他海洋生物资源加工船;

5.设计特点与作业方式与第1目至第4目相类似的其他船舶。

(二)船港界面活动,是指船舶与港口之间的人员来往、货物装卸或者接受港口服务时发生的交互活动。

(三)船到船活动,是指从一船向另一船转移物品或者人员且与港口设施不相关的行为。

(四)保安事件,是指威胁船舶、港口设施或者船港界面活动、船到船活动安的任何可疑行为或者情况。

(五)保安联络点,是指由交通运输部公布并设立在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联络点。船舶、公司可通过该联络点向海事管理机构就船舶保安事项请求建议或者援助,报告关于其他船舶、动向或者通信的任何保安问题。

(六)保安等级,是指可能导致保安事件或者发生保安事件的风险级别划分。

(七)保安声明,是指船舶与其所从事活动的港口设施或者其他船舶之间达成谅解的书面协议,规定各自的保安措施。

(八)《船舶保安计划》,是指为确保在船上采取旨在保护船上人员、货物、货物运输单元、船舶物料或者船舶免受保安事件威胁的措施而制订的计划。

(九)船舶保安员,是指由公司指定的承担船舶保安责任的船上人员。该保安员对船长负责,其职责包括实施和维护《船舶保安计划》以及与公司保安员和港口设施保安员进行联络。

(十)公司保安员,是指由公司所指定的,负责开展船舶保安评估、制订和报审《船舶保安计划》、实施和维持审核合格后的《船舶保安计划》,并与港口设施保安员和船舶保安员进行联络的人员。

(十一)港口设施保安员,是指被指定负责落实《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制订、实施、修订和维护工作,并与船舶保安员和公司保安员进行联络的人员。

(十二)公司,是指承担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和义务的航运企业,包括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和光船承租人。

七、内河船员考试流程?

社会船员报考内河一类船舶的三副,必须要在相应吨位的船舶上工作满24个月才可以向相关的海事部门提交申请报名参加培训。

理论培训通常是2到3个月,目前统考的科目为四门,除《船舶避碰与信号》科目要求80分合格,其余的三门科目为60分合格。完成理论培训后,再参加相应的实际航线考核,全部通过以后由海事局签发三副适任证书。三副驾驶本算是这样到手了。

院校船员经过二至三年的学校培训,通过考核并完成实际上船实习后发放三副证书,成为一名初级驾驶员。

船舶驾驶员的晋升之路可以简单的分为实际工作、再参加理论培训,再回船担任新职务,再参加培训考核这样一个过程,最终走上船长之路。

由于船舶的特殊性,所以它的晋升之路也是比较漫长的。这是行业的要求,更是出于安全的需要。每一名驾驶员的身上责任重大,容不得半点马虎和大意。

八、内河船舶适任证书考试发证可以自己领吗?

1. 不可以自己领取。2. 因为内河船舶适任证书考试发证需要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和确认,确保考生符合领取证书的条件和要求,所以考试证书必须由相关部门发放。3. 如果考生通过了内河船舶适任证书考试,可以在考试合格后的一定时间内,到相关部门领取证书。具体的领取流程和时间可以咨询相关部门或者考试机构。

九、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应在几年内完成?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向具有发证权限的海事局申请重新签发。

十、内河船员职务新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船舶船员值班管理,规范船员值班行为,保障内河交通安全,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1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内河船舶的船员值班适用本规则。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农用船舶、非营业性游艇、体育运动船艇和非机动船舶的船员值班除外。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内河船舶船员值班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值班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和船长应当按照船舶安全配员的相关规定配备合格船员,确保指派到船上任职的船员熟悉船上相关设备、船舶特性,熟知本人职责和值班要求,有效履行安全、防污染等职责。

  第五条 船长及全体船员在值班时,应当遵守有关船舶航行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六条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和船长应当编制船舶值班制度,公示在船舶的显著位置,并要求全体船员遵守执行。

  船长应当安排合格船员值班,明确值班船员职责。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保证船舶、货物、人员安全及保护水域环境的要求,考虑值班船员资格和经验,根据情况合理安排值班船员,并保证值班船员得到充分休息,防止疲劳值班。

  第七条 内河货船在航行中的驾驶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3000总吨及以上内河货船,驾驶值班每班至少2人,其中至少1人是船长或者是大副、二副、三副。

  (二)1000总吨至3000总吨内河货船,驾驶值班每班1 人须是船长或者是大副、二副、三副。夜间及能见度不良时,需增配1名普通船员。

  (三)未满1000总吨内河货船,驾驶值班每班至少1名船长或者驾驶员。

  内河货船在航行中的轮机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500千瓦及以上内河货船,轮机值班每班至少1人须是轮机长或者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二)未满500千瓦内河货船,轮机值班每班至少1名值班船员。

  第八条 内河客、渡船在航行中的驾驶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1000总吨及以上内河客、渡船,驾驶值班每班至少2人,其中至少1人是船长或者是大副、二副、三副;

  (二)300总吨至1000总吨内河客、渡船,驾驶值班每班至少1名船长或者驾驶员,夜间及能见度不良时,需增配1名普通船员;

  (三)未满300总吨内河客、渡船,驾驶值班每班至少1名船长或者驾驶员。

  内河客、渡船在航行中的轮机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500千瓦及以上内河客、渡船,轮机值班每班至少1人须是轮机长或者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二)未满500千瓦内河客、渡船,轮机值班每班至少1名轮机长或者轮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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