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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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一条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加强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及水上设施(以下统称“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二、公益诉讼监督规则解读?

关于这个问题,公益诉讼监督规则是指监督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

1.监督主体:公益诉讼监督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机关、公众等。

2.监督范围:公益诉讼监督范围包括公益诉讼的立案、受理、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

3.监督方式:公益诉讼监督方式包括监督举报、监督检查、监督审查、监督指导等多种方式。

4.监督标准:公益诉讼监督标准包括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政策文件等各种规范。

5.监督效果:公益诉讼监督的最终目的是保障公益事业的顺利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总之,公益诉讼监督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加强公益诉讼的执行和监督,保障公益事业的顺利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监督执纪规则全文解读?

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规范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督执纪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依规执纪,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落实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求,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

第三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体现监督执纪的政治性,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为准绳,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四)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点,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

第四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四、民事监督规则74条解读?

一、申请主体资格

  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申请人必须是案件的当事人。

  当事人申请监督,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代理人。

二、申请所需材料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民事监督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明。包括:

  1、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

  (二)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2、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3、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

(三)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

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三、受理范围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四、不予受理情形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一条、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二)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四)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五、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解读?

中央纪委近日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这是纪检监察机关加强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强化监督执纪执法全过程监督管理的重要举措。

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特别是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察法、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一系列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对纪检监察机关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提出了更高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后,制定《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为案管部门严格规范履行内部监督职责提供了制度保障。

《规则》制定过程中,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中央纪委领导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加强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强化监督执纪执法全过程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部署要求,紧扣高质量发展主题主线,科学界定案管部门职能定位,明确履职标准和程序要求,着力推动案管工作规范化、法治化,以履职过程的精准性实现结果的高质量。

《规则》厘清了案管职能,明确了主要职责,实行监督检查与日常管理相对分离,突出了案管部门的监督职责。案管部门负责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线索处置、措施使用、涉案财物管理等事项的监督。同时,明确案管部门承担综合协调、服务保障职责,负责建立健全系统内外协调机制,服务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还明确了强化上级案管部门对下级案管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服务,形成全国案管工作一盘棋。

出台《规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纪检监察机关要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加大严管严治、自我净化力度,针对自身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体系的薄弱环节,扎紧织密制度笼子,坚决防止“灯下黑”的要求的具体举措,有利于推动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实现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六、船舶安全监督选船标准适用于?

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及水上设施(以下统称“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七、船舶规则?

答,一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二)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保持了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

(三)船舶在内河航行时,上行船舶应当沿缓流或者航路一侧航行,下行船舶应当沿主流或者航路中间航行;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库、平流区域,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路航行。

八、《船舶安全检查规则》是属于法规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是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的规则。

于2009年10月29日经第10次交通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是交通部发布的法规,不能算是法律,只有经全国人大通过的才能算是法律。

九、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1 为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应用《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的原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2 本规则是为了提供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管理标准。

3 考虑到航运公司及其船舶状况各有不同,本规则依据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一般原则和总体目标制定。

4 本规则用概括性术语写成,船岸不同层次的管理人员应当对所列条款具有适应其岗位需要的理解和认识。

5 高级领导层的承诺是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各级人员的责任心、能力、态度和主观能动性则对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起决定性作用。

十、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解读?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进行处置。

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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